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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死亡登記同時申請家屬死亡給付通報勞保局服務注意事項

  • 發布單位:苗栗縣通霄鎮戶政事務所

死亡給付分本人死亡給付及家屬死亡給付,以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基數,二者不可重複請領,請申請人釐清何者數額較高再行決定,家屬有數人時應再釐清由何人申請較為適合:

●家屬死亡給付→向投保單位或戶政事務所申請
1.父母、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2.年滿 12 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 2.5 個月。
3.未滿 12 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 1.5 個月。

●本人死亡給付(需本人為被保險人)→向投保單位申請
1.一般情況,請領喪葬津貼 5 個月
2.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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